2007年1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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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否组织强制拆违?
宁波中院的一则判决认定这是违法的合法的做法是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作出一处罚决定,认定市民朱利峰未经审批,在自己住宅四周建造违法建筑,责令于同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并告知朱利峰,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朱利峰不服处罚决定,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认定余姚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合法。期间,余姚市人民政府依照上述处罚决定,组织力量强行拆除了朱利峰的违章建筑。
  2006年2月,朱利峰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余姚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规定,余姚市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拆除,作为下级政府应该执行上级政府的规章。
  在诉讼请求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之后,朱利峰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书认为,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可予变更的前提下,《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拆违”行为违法。法院同时撤消了余姚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应曲川)

  法律点评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有两点值得行政机关重视。
  第一、政府无权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尽管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十分普遍。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依法行政,不是指盲目地服从上级,或者盲目地按照上级规范性文件执法,还必须注意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